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核釋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共有房屋、土地經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予以拍賣者,共有人應就其出售之應有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以下簡稱新制)或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第24條(以下簡稱舊制)規定徵免所得稅1。 […]
綜合所得總額:第十類:其他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規定,所稱「其他所得」,係指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其他各類之所得,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自108年12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遺產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
依據財政部發布之「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限制,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臨櫃辦理申報。 遺產稅案件可跨局申報的適用條件如下: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 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申辦時相關證明文件齊全。 [...]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108.07.12台財稅字第10804507200號令,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 一、訂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如下列說明。 二、廢止本部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