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協助沒煩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稅捐法令龐雜繁複,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協助。 […]
未將108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其在大陸地區工作取得之薪資收入,應否併入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否扣抵應納稅額及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得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欠稅人切勿以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即可規避稅捐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能順利徵起,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限制欠稅人不得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開徵等程序保障欠稅徵起,如發現欠稅人財產設定抵押權有虛列債務妨礙執行之情形,將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利徵起稅款。 […]
繼承人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訂有明文。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
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馬先生詢問,弟弟入監服刑,小孩媽媽已過世,目前由他扶養19歲就讀大學之姪女及未滿5歲之侄子,於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除可扣除免稅額外,是否可減除侄子及姪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財政部於109年4月發布解釋令1,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在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故民眾於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