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房地合一稅不能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
營業人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
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子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以資明確。 […]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