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即生效力,大法官宣告合憲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109年1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宣告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替代手段。而不問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可得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作為前開送達方式之輔助、替代手段之寄存送達,亦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地位,即為已足。 […]
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購入或自製商品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嗣後轉供酬勞員工抽獎獎品,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上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購入或自製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並符法制,該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本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說明,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制定、「貨物稅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計增訂2條、修正3條,修正要點如下: […]
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
扣繳義務人記得按時辦理109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扣繳制度是國家為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以達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因此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應處以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之步驟,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及據實填報扣繳憑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