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沒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需符合一定條件及未獲保險理賠,才可申報
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經濟部施行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的公司申報制度,公司每年應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109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