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無償替人清償債務,不問雙方有無贈與意思合致,都要課贈與稅!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兒子向銀行貸款做生意失敗,血本無歸,老婆護子心切,打算送錢給兒子去償還貸款600萬元,並遊說我贊助半數。我因擔心兒子會拿去亂花用,不願答應,老婆決定自己負擔,我只能要求她直接替兒子償還貸款,以免橫生枝節,但聽說會被課徵贈與稅,原因何在? […]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折讓之發生日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甲君於108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因甲君甫成年,顯無投資資力,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境外A公司為其父乙君所投資,乙君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而以其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予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持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依法補稅外亦遭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收入,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以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
建商銷售房屋代購或隨屋附贈節能家電,如何申請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建商依銷售建案買賣契約,以建商名義向電器行整批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符合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如欲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視其係屬代購或隨屋附贈家電之性質,來確認建商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