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可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適用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 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 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撤銷)不適用等事項,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於今(111)年4月25日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手機簡訊、郵簡通知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該項服務措施之相關申請事項,民眾可以在111年2月15日至111年3月15日向稽徵機關申請,該所列表說明如下: […]
110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期限至111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提供作業,項目包括: (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2)不提供本人扣除額資料; (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5日起開始受理至111年3月15日止。 […]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課稅的所得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者,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