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財政部於今(1月5日)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
繳清本稅減輕裁罰,擴及所有稅目,實現平等原則並兼顧個案正義
為使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案件裁罰處分能符合課稅公平及責罰相當原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訂一致性之裁罰準據,受處分人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清本稅者,將考量其違章情節顯與完全不繳納稅款者有別,按原裁處罰鍰倍數酌減20%,讓現行繳清本稅減輕裁罰制度,擴及所有稅目。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子女免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該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提起行政救濟,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虞,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