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建全,112年度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於113年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申報。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提供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供各界查詢。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立法院三讀「公司法」有關視訊會議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今(110/12/14)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審之「公司法」第172條之2及356條之8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只要章程訂明都可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
顧客刷卡或付現,「無差別」開發票才是上策!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勿以為現金交易不會留下紀錄,只單就信用卡交易開立發票。此種依消費者付款方式,選擇性開立發票的做法,一旦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
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取得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
里長伯檢舉逃漏稅,有機會拿獎金了!
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原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但這種情形已因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而有所改變! […]
因業務需要出差返國依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