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眾如遭逢親人過世,悲傷之餘常發生對所遺財產一無所知,除了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供參考外,尚須向地政、銀行、保險及證券等不同單位查詢,耗時費力。

現在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只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須另附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委託書),即可到國稅局臨櫃申請向6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人身保險、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由金融單位直接回復申請人。

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各國稅局與金融機構間之合作機制,自109年7月1日起全國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國稅局受理後,將申請資料通報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納稅義務人,以利其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須先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各類所得等資料,但國稅局所提供的資料為被繼承人上一年度的財產或所得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有時間落差致其死亡日財產可能有增加或減少情形,且資料內容未能涵蓋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櫃)股票、保險、金融機構貸款及基金等金融遺產,民眾必須自行逐一向金融機構付費查詢,耗時費力,稍一不慎就發生漏報遺產情事。

財金兩部會看到此問題,囑由社團法人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及臺北國稅局自108年12月1日起先行試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民眾可免逐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奔波於各金融機構間,深獲民眾及專業代理人好評,並建議擴大全國實施,遂預訂自109年7月1日起,開放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均可受理單一窗口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因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為免漏報而需要四處奔波查詢相關資料。為免除納稅人奔波之累並提升便民服務,109年7月1日起,稽徵機關提供「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之服務,民眾只要臨櫃向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申請資料轉給6大金融單位(詳附表之金融單位及提供金融遺產內容),該等單位就會將查詢結果直接回復申請人。

此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係由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全功能櫃檯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1. 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如附表一)。
  2. 查詢方式: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申請。
  3. 申請人資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4. 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如附表二)。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全國實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國稅局全功能櫃檯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資料參考清單」時,可同時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基金、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銀行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金融遺產,只要填寫1份申請書,勾選相關查詢單位,即可在國稅局「一站式」完成申請,再由各受理查詢單位將查詢結果直接回復申請人,不僅可以省去逐一向6大金融單位申請之不便,而且首次查詢皆免收任何手續費,縮短查詢時間及節省查詢費用,省時又省錢。

附表一:六大金融單位及提供金融遺產內容

金融單位 提供金融遺產內容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 存款
  2. 投資理財帳戶(如:銀行以信託方式投 資之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
  3. 保管箱
  4. 貸款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 經由總代理人或非銀行之基金銷售機構(投信、投顧、證券商)投資境外基金
  2. 透過投顧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投資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3. 透過證券商綜合帳戶投資境內基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 保單名稱/保單號碼
  2. 保單生效日
  3. 要保人姓名
  4. 被保險人姓名
  5. 保險金額
  6. 死亡日之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 開戶資料
  2. 部位餘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2. 短期票券
  3.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向投信公司買進之境內基金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銀行債務(包含貸款及信用卡等)

附表二:查詢金融遺產應檢附文件

項目 親自申請 委託他人申請
申請資格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
    1. 護照正本,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2. 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1. 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如提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留存備查。
被繼承人死亡文件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1. 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 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3. 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1. 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 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3. 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自109年10月1日起高雄國稅局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跨機關合作受理

自109年10月1日起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跨機關合作受理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增設7處服務據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服務措施,繼承人可就近跨局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資料。為提供更便捷服務,該局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跨機關合作,自109年10月1日起增設7個服務處。

該局說明,繼承人除可在總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查詢服務外,增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前鎮、鳳山、仁武、大寮、岡山及旗山等7個分處為收件延伸據點。前揭分處受理後申請資料送交國稅局辦理通報金融機構作業,逕由金融機構回復查詢結果,以利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

開啟被繼承人所租用之銀行保管箱,應會同國稅局點驗、登記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須先向出租單位(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洽妥辦理開啟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前,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戶籍資料,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點驗及登記,並繕造保管箱清冊,據以核算保管箱內資產之價值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保管箱內之物品,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外,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將保管箱內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另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物品,經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後,繼承人始可領回。

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1. 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
  2. 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價值,
  3. 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併入遺產總額。
一站式查詢金融遺產省時又便利

如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指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進行點驗登記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遺產稅如因故不能如期申報者,應申請延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接獲查詢之金融單位通知,而免除申報義務或延長申報期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祖父於108年2月27日死亡,繼承人須於108年8月27日前申報遺產稅。王君雖因其父於108年6月5日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其仍應於108年8月27日前申報其祖父之遺產稅。惟王君並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直至該局108年9月5日函請王君提供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及不計入項目之證明文件後,始於108年9月7日補辦遺產稅申報。王君因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而經該局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倘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一定要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