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有關支出比率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當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其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提醒,當年度結餘款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再者,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為108年度,因年度即將結束,應注意其執行情形,以免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補稅。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