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的各種文件是否屬帳簿、表冊、財產文件之範疇,請依下開規定認定1。
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商業會計法第20條規定:「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 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 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 資產負債表。
- 綜合損益表。
- 現金流量表。
- 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另公司法第48條規定所稱「財產文件」,係指公司所擁有之財產之文件,所謂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
-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2516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