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檢舉人可領取檢舉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逃漏稅時,參照該條規定意旨,亦不得領取罰鍰獎金。「里長」因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為逃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原不適用發給獎金規定,但這種情形已因稅捐稽徵法新增條文施行而有所改變!
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總統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明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核發獎金規定:
- 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 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 經前3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 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里長在私人企業工作的兒子整修自宅,付清大筆裝修費用後,承包業者卻不開立發票,甲里長憤而檢舉業者逃漏稅,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甲里長雖屬稅務人員以外之「公務員」,但因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國稅局應以收到罰鍰20%核發獎金給甲里長,每案最高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上述核發檢舉獎金資格限制規定,是考量具有稅務人員資格或其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違章案件逕行舉發,乃屬其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上述人員及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或變相鼓勵參與不法行為。
「公務員」一詞含義,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里長」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為地方公職人員,且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屬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里長檢舉逃漏稅時,原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不得領取舉發獎金,但隨稅捐稽徵法增訂第49條之1規定,里長如非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之舉發,就有機會領取獎金。
國稅局特別呼籲社會大眾如發現逃漏稅情事,請勇於提起檢舉,除了可維護租稅公平外,亦有機會領取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