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今日(2022-04-26)發布令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近期疫情升溫,須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說明如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1年6月以後應申報繳納稅捐案件是否比照辦理,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因應;另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例如因減班休息致經濟困難),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供之稅務協助措施,該部網站已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