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最新文章

2004, 2022

房地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100年間購入房地1戶,因前手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之5年移轉限制,直到105年間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為取得日,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604, 2022

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額,應注意其適用條件及退抵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規定,適用上有何不同? 該局除以表列方式彙整說明二者異同之處並舉例說明退(抵)稅額之計算方式(詳附件)。 […]

2303, 2022

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稅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1.0),為落實居住正義,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

2203, 2022

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規定,有關個人以自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其房地取得日、持有期間及自住房地持有期間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民國11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9400號 一、個人以自有房屋及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嗣後交易房屋、土地時,其取得日之認定及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如下: […]

1603, 2022

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原則上皆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交易的房地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