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動裝置及網路普及,工商業發展朝e化邁進,利用網路銷售商品、旅遊服務、線上諮詢及遊戲軟體等業者,雖享有即時、快速及二十四小時無休優勢,但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除利用自有舊貨,一時性偶發上網拍賣行為,依規定課徵個人一時貿易之綜合所得稅外,舉凡經常性買進賣出之銷售行為,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個人透過網路從事代購商品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等取得代價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利用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及社群軟體的興起,近來有愈來愈多的個人運用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等建立社團、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訊息,導引粉絲消費,因未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眾消費習慣的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個人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除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辦理登記,或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舉例說明:查獲轄內甲企業社透過網路銷售女裝服飾,委託宅配業者配送貨物並代收款項,交易金額龐大,未開立含代收運費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千6百餘萬元,另為掩飾其短漏開統一發票之事實,同時進貨1千餘萬元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短漏報銷售額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該局分別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定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260萬餘元。
透過網路從事代購商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代購業者,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其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商號於將皮包交付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內含營業稅95元)及註明「代購」字樣統一發票10,500元(內含營業稅500元)各1張,交予委託人小明。
透過遊戲寶物交易平台從事網路交易
據媒體報導2018年台灣手機遊戲收入排名全球第五,顯示我國遊戲玩家消費實力強勁,部分民眾看好網路遊戲商機,透過網路平台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遊戲幣及虛擬寶物,卻因不諳法令規定,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為避免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致受處罰,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積極協請轄內交易平台業者,於其網頁適當位置或交易時揭示網路交易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讓網路賣家瞭解相關稅務資訊等,以落實愛心辦稅並促進徵納和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透過遊戲寶物交易平台購買遊戲幣或虛擬寶物從事網路交易,交易價金主要透過「超商付費平台」或「網路ATM虛擬帳號」收取,營運初期扣除自用外,因銷售額未達辦理稅籍登記門檻(銷售勞務月銷售額4萬元),故未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營業規模成長,平均每月銷售額達460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補徵營業稅324萬元外,並處罰鍰162萬元。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二手商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拍賣將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因為不適用,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請網路拍賣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依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規定,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者,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消費者網路購物時代已來臨,部分民眾擷取賣家在網路銷售產品之畫面或網址、或報章雜誌提供之網址等公開資訊,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國稅局籲請民眾務必提示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以供查核。
國稅局指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據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而無其他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補證,逾期不提供即免議結案。
因此,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逃漏稅,應備齊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網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含時間及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網路賣家與消費者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以利稽徵機關進一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