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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規定: 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 所稱「權利金所得」,係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1。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2。 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
綜合所得總額:第四類:利息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四類規定,利息所得係指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綜合所得總額:第三類:薪資所得
所稱「薪資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薪資所得規定,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如車馬費等)。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例如: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不在此限。 薪資收入之特性: 勞務提供。 受監督指揮。 勞務提供具專屬性。 雇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費用。 受競業禁止規範。 原則上沒有與勞務提供密切相關必然存在之費用。 […]
綜合所得總額: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與「執行業務所得」 所稱「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另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1。 […]
- 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 [↩]
綜合所得總額:第一類:營利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有關營利所得之規定,營利所得包括: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