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最新文章
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規定,所稱「退職所得」,係指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
綜合所得總額: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類規定,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就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如選美比賽獎金、高爾夫比賽獎金)或各種機會中獎(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
綜合所得總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係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 […]
綜合所得總額: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規定,所稱「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係指自力耕作、漁、牧、林、礦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民國109年01月30日財政部訂定「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收入之100%。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實質上為「免稅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