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最新文章

212, 2020

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屬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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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可列為事務所之費用,惟應併入該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欲執行業務,須先加入律師公會並繳納入會費。律師事務所如為受僱律師繳納律師公會入會費,雖以受僱律師個人名義加入公會,然如係因受僱事務所業務需求目的而加入,則屬該事務所之直接必要費用,其性質上係事務所對受僱律師之補貼,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律師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受僱律師數人之公會費用200,5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併入該等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該局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處予罰鍰,另通報補徵各受僱律師106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1511, 2020

扣繳義務人記得按時辦理109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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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制度是國家為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以達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因此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應處以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時,切記「扣」、「繳」、「報」之步驟,亦即除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外,仍需依限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另若給付之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或個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及據實填報扣繳憑單。 […]

3010, 2020

申報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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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應以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108年度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始計入)、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