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

  • 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 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境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而是以基金公司登記註冊地區分,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