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車輛使用後報廢,有廢料銷售收入者,應列為收益。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間報廢舊小客貨車,購買新小客貨車,除申請貨物稅退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千元外,另有舊車車體回收商給付金額1萬元,經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未將舊車車體回收金額列為其他收益,核定補徵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趁著小客(貨)車「汰舊換新」可申請貨物稅退稅5萬元的機會,將舊車報廢購入新車,相關收益如環保署回收獎勵金、報廢車體收入,應留意於舊車回收報廢年度列報其他收入,雖前開金額不大,仍籲請注意申報,以免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