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加註「作廢」字樣,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前揭作廢之發票,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為個人消費者,因統一發票上未記載買受人資訊,營業人常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可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因新進工讀生不熟悉POS機操作方式,誤將銷售金額99元輸入為9,999元,經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99元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個人消費者,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可依上開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但須留意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