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有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稅。
該局說明,個人購買預售屋,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交屋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再行出售該房屋、土地,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合併課徵所得稅範圍,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即地政機關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而非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即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尚不得併同計算,以免形同鼓勵預售屋交屋後隨即出售,影響抑制短期炒作之立法目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0月5日以1億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售屋興建完成後,甲君在108年10月7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嗣於111年1月10日以1億3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竣移轉登記。甲君以105年10月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之日至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111年1月10),而採20%稅率計算稅額194萬元,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並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