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00萬餘元,經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後,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限制A公司負責人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A公司銀行存款及部分設備陸續遭執行署扣押、拍賣。甲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部分稅款,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所有銀行定期存單擔保A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獲准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得以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限制,係因欠稅已獲擔保,惟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
納稅義務人欠稅限制出境條件表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應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如附表),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應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