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另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該局表示,有關營業人收受他單位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有關,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受某基金會委託A研究計畫而進行研發工作,雙方約定研發成果由甲公司和基金會共享或全部歸屬基金會所有,則甲公司收取該項補助款即屬提供勞務予基金會而取得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研發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則甲公司取得基金會之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應取得該基金會開立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將營業人收受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製作一覽表如下:
研發成果 | 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全額開立應稅發票) |
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無須開立發票) |
---|---|---|
全部歸屬營業人所有 | V | |
全部歸屬委託單位所有 | V | |
歸屬營業人和委託單位公同享有 |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