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3月3日全臺大停電,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因此,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毀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定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報廢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和填寫範例,營利事業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自行下載及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