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前揭交易(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現行最高稅率45%)。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於101年8月1日購入A房地,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房地由女兒小玲繼承,而小玲於107年8月1日出售A房地,此時小玲繼承之A房地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玲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原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倘小玲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共6年)符合前開自住房地條件且採房地合一新制較有利時,亦可選擇新制並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 申報方式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 申報方式二: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現行最高稅率45%)。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課稅所得額為0元、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請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

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

財政部於109年7月15日核釋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貸款餘額)者,嗣交易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數部分(下稱額外負擔),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乃核釋繼承人可減除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部分(即額外負擔),所以繼承人應該保存相關證明於申報出售繼承房地時提出,如此可以大為減輕稅負負擔。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無論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如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皆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