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經銷商,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銷售彩券者。有下列二種類型:
-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甲類經銷商):係指銷售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者。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乙類經銷商):係指銷售電腦型彩券者。
所稱傳統型彩券、立即型彩券及電腦型彩券,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
- 傳統型彩券:指彩券券面事先印妥號碼,購券者以其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 立即型彩券:指將彩券券面之特殊覆蓋層刮除後,即可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 電腦型彩券:指由購券者自選號碼或由電腦代選號碼投注,經電腦終端機與電腦主機連線確認後印發彩券,並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公益彩券經銷商所得類別及計算方式彙總表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的營利事業者,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所得稅;若採獨資、合夥組織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註:94至108年度彩券代理銷售處之純益率標準為10%。
經銷商種類 | 所得類別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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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經銷商:立即型彩券(刮刮樂) |
例如:假設每張刮刮樂佣金10元,則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10元╳(1-60%)╳該年度銷售張數 |
乙類經銷商:使用發票(投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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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經銷商:免用發票2(投注站) |
營利所得=全年查定銷售額╳10%純益率
營利所得=全年取得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之實際營業額╳10%純益率 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
運動彩券投注站 | 營利所得(54A)=(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回饋獎勵金)╳10%純益率 |
小規模營利事業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每月營業額未達200,000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即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該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得按稽徵機關查定的全年銷售額,依財政部頒訂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的純益率為準)計算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假設某小吃冷飲攤販兼做公益彩券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其108年度彩券代理銷售處純益率為10%,稽徵機關每季核發的「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欄所填載的銷售額為540,000元。全年實際營業收入加總為2,160,000元(=540,000元╳4)。再將全年營業收入乘以純益率10%等於216,000元,即為全年營利所得。應將該筆營利所得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發行公益彩券各項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
財政部89/09/0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其相關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規定如次:
一、公益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公益彩券非屬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故各經銷商(包括個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二、公益彩券發行手續費收入部分: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收取之彩券發行手續費,係屬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公益彩券批售折扣(佣金)收入部分:
(一)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本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編者註:自106年起改按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費用率)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承銷人取得之上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該機構可免依同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列單申報稽徵機關。惟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承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二)公益彩券承銷人屬營利事業者,其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部分:
(一)中獎人屬個人者,其取得之獎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每聯(編者註:現為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編者註:108年12月1日起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免予扣繳稅款。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中獎人取得之獎金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已扣繳稅額亦不得扣抵其全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二)營利事業向經銷商購買公益彩券,應取得經銷商出具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彩券名稱、號碼、數量、單價、總價、經銷商名稱、經銷證號碼、地址、統一編號、日期並經蓋章之證明。其購入彩券中獎部分,除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同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五、公益彩券未出售部分:
公益彩券承銷人承銷之公益彩券未出售部分,其成本費用之扣除規定如次:
(一)承銷人屬個人者,其未出售彩券如有中獎,其中獎獎金依前述規定,係採分離課稅,尚無中獎彩券成本費用扣除問題;其未出售彩券如未中獎,因公益彩券僅就其承銷彩券之批售折扣作為收入課稅,相對亦無未中獎彩券成本費用減除問題。
(二)公益彩券承銷人屬營利事業者,其向發行機構購買之公益彩券,應取得該機構出具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彩券名稱、號碼、數量、單價、總價、發行機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日期並經蓋章之證明。其未出售部分如有中獎者,應依前述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部分,並應保存彩券存根作為列報成本費用之入帳憑證。
中獎獎金免扣繳門檻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財政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稅款門檻,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預訂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預告課稅門檻由現行2,000元調高至5,000元,預訂自108年12月1日實施。
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民眾若是中了該期統一發票四獎之獎金4,000元,先別急著去兌獎,因為在新法實施日期前兌領,將被先行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中獎人於12月1日新修正規定實施後再去兌領,將免再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實際領取之金額將可增加800元。
中獎人為個人
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公益彩券、統一發票等)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中獎金額超過5,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每聯(組、注)中獎金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
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就已完成納稅義務,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用再將該筆所得(中獎獎金)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也不能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中獎人為營利事業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無須事前向國稅局報備
集資購買彩券屬於民眾經常性之經濟活動,集資行為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佐證資料,以備查考。至於中獎獎金,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並不涉及贈與稅問題。
民眾集資買彩券中大獎無需繳納贈與稅,因為合資並非贈與行為,但確實事後有可能被國稅局勾稽,要求說明這一大筆新增的錢從哪來的,因此必須留下合資的證據。而一般來說,民眾集資通常會留證明,才知道出資比例跟怎麼分錢。集資買彩券中獎遭課贈與稅,但若能提出合資證明,仍可更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