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規定,所稱「退職所得」,係指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 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九類:退職所得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退職所得,居住者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非居住者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為減輕退休或資遣人員租稅負擔,退職人員領取之退職所得採取定額免稅制,同時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金額。依財政部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與107年度計算定額免稅之金額皆相同,扣繳憑單所載明的退職所得額,為按上開方式計算的「應課稅」退職所得額,納稅義務人請逕依該金額申報,如對憑單所載金額有疑義,可先向填發扣繳憑單的單位查明,切勿將扣繳憑單所載的退職所得額再依上開方式重複計算免稅之金額,以免漏報所得受罰。
舉例說明
甲君108年1月自A公司退職,退職服務年資為25年,甲君領取退職金:
- 在450萬元(18萬元×25年)以下是全數免稅,
- 在450萬元至905萬元(36萬2千元×25年)部分是半數課稅,
- 超過905萬元的金額是全數課稅。
如甲君一次領取的退職金為700萬元,則其中450萬元屬全數免稅,2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為半數免稅,即甲君退職所得免稅金額為575萬元(450萬元+250萬元÷2),退職所得應稅金額為125萬元(700萬元-575萬元)。
是A公司依法應就退職所得125萬元(退職金700萬元-定額免稅金額575萬元)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並由甲君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7月退休,一次領取退休金4,432,833元,退休服務年資為13.5年,應課稅退職所得為1,001,416元,即
- 退職金在2,430,000元(180,000元×13.5年)以內者,免計入所得,
- 退職金超過2,430,000元未達4,887,000元(362,000元╳13.5年)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4,432,833元-2,430,000元)╳1/2=1,001,416元〕。
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提供之退職所得金額1,001,416元為退職所得總額,自行計算申報應稅退職所得為0元,致漏報所得而遭裁罰。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照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1,001,416元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自行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退職所得之課稅規定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及第24條規定給付之課稅規定1:
-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第1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計算之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前揭條例第24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
- 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第1款、第2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2: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該結清之退休金,應全數依本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
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態樣大致有3種:
- 雇主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 員工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 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8年6月1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20年,甲君遺族自公司領取其退職金5,000,000元及一次給付之撫卹金1,000,000元,合計領取6,000,000元,其應稅所得計算為1,100,000元,其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規定計算之免稅所得
甲君108年度一次領取總額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20年之金額,所得額為0。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20年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20年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180,000元×20年+[6,000,000元-(180,000元×20年)]×\frac{1}{2}=4,800,000元$
二、屬退職金之免稅所得:全部免稅所得中退職所得所占比例
$4,800,000元×\frac{5,000,000 元}{5,000,000 元+1,000,000 元}=4,000,000元$
三、屬撫卹金之免稅所得:全部免稅所得中撫卹金所占比例
$4,800,000元×\frac{1,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元}=800,000元$
四、甲君遺族之應稅其他所得:「應稅其他所得」等於「應稅退職所得」及「半數撫卹金之變動所得」之合計數。
- 所領退職金扣除屬退職金之免稅所得:$5,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
- 所領撫卹金扣除屬撫卹金之半數免稅所得:$(1,000,000元-800,000元)×\frac{1}{2}=100,000元$
- 應稅之其他所得:$1,000,000元+100,000元=1,100,000元$
五、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因病死亡)員工甲君之遺族領取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營利事業應於給付甲君遺族時依上開規定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填報遺族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領取之遺族」應將該所得併計綜合所得。
六、若營利事業有給付死亡員工甲君之喪葬費,應併入死亡員工甲君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