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1

  •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2

  •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3

  • 航空公司依該公司約聘委任書聘用之航空人員,依該項聘約規定既需經常擔任公司指定之工作,且非經公司同意不得就任他職,每月並領有公司給與之基本酬勞,其自公司取得之收入,仍應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4

  •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事業業務需要,不定期自外埠居住地至該事業所在地處理、稽核或視察業務,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營利事業方面,得依有關規定,以旅費列支。個人方面,得適用本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免稅標準之規定;惟如係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按薪資支出予以認定。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個人之目的,或非執行業務之股東,至該事業所在地查詢有關業務,所發生之交通、膳宿雜費,核屬私人費用,不得列為事業之費用5

  • 公司發給員工出勤獎勵品,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以時價折算併入薪資扣繳稅款6

  • 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7

  •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依照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為費用。公司組織執行業務之董事長所領取之薪資,既經列帳為費用,此項薪資所得應為不論公司盈虧均可取得者,至日後公司經營不振,其退回已領之薪資,應屬其自願對公司之贈與,自不得要求註銷,該部分薪資所得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8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法條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自應依法合併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9

  • 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支領喪葬補助費,應視其屬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由給付單位分別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10

  • 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11

  • 碼頭工人夜間工作之加成工資,核屬提供勞務之所得,應依規定合併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惟該項給與,如係誤餐費性質而不超過合理標準者,准免納所得稅12

得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身心障礙者參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係鼓勵其參與社會活動並肯定學習表現之給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1

  • 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汽、機車供事務所業務之用,由事務所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可憑合約及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務所之費用,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費用13

  • 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14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財政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15

  • 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16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2,4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17

  1. 財政部97/03/05台財稅字第09704510960號令 [] []
  2. 財政部68/08/11台財稅第35590號函 []
  3. 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 []
  4. 財政部64/07/26台財稅第35454號函 []
  5. 財政部71/12/08台財稅第38852號函 []
  6.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4/01財一第2332號令 []
  7.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06/09財一第4974號令 []
  8. 財政部54/02/22台財稅發第01096號令 []
  9. 財政部61/10/09台財稅第38679號令 []
  10. 財政部79/06/26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 []
  11. 財政部62/02/01台財稅第30831號函 []
  12. 財政部64/01/17台財稅第30412號函 []
  13. 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33108號函 []
  14. 財政部87/07/23台財稅第871952175號函 []
  15. 財政部101/05/22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 []
  16. 財政部65/07/17台財稅第34758號函 []
  17. 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