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與「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之特性:
- 非基於雇傭關係。
- 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權。
- 自負盈虧、成本費用(承擔自有資金風險)。
- 須自備工作之主要設備。
- 負擔提升勞務品質所需之訓練費用。
- 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不受業主的指揮監督(即在受託範圍內如何執行業務,具有獨立裁
量空間),且未享受員工權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2。
所稱「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二類:係指:
- 凡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執行業務之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如採多角化經營,兼營專業性勞務範圍以外之業務,則其業外收入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就非屬「執行業務所得」範圍之收入,應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
- 「犬美容」、「犬旅社」: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經營之「犬美容」、「犬旅社」等業務,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藥妝店:藥局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產後護理機構:隱身於婦幼醫院或婦產科診所內,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法免徵營業稅且免辦營業登記。業務收入經減除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後,應全數歸課其負責人之「其他所得」。
- 坐月子中心: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出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則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坐月子中心提供產婦坐月子服務,不論對外名義為何,須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產後護理機構,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
-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專營專業性勞務之執行業務者,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且專供專業性勞務使用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3。
- 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4。
- 按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之虧損,得自核定分配之盈餘中減除,以其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亦即以個人而非以事業體為盈虧互抵之主體。是個人與他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不論該二家醫院之合夥人與損益分配比例是否相同,其依損益分配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均可適用上開函規定辦理5。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有無扣繳憑單,有所得即應申報,以免受罰!
設立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聯合執業合約書」或「合夥契約書」應記載內容:
- 合夥主體:執業名稱、執業地址、各合夥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 經營期間:載明實際合夥期間之起訖日。
- 合夥之出資:各合夥人出資方式(如: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及其出資額或對價。
- 各合夥人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
- 其他記載事項(如合夥人得支領薪資等)。
註:聯合執業者或合夥人若無法提示出資(力)證明及盈餘分等相關證明文件,「視為獨資經營」,全部歸課負責人之所得。
醫師
現行西醫師駐診拆帳課稅規定,自62年迄今,已行之有年,醫療機構與醫師間究屬「僱傭」或「駐診拆帳」關係,向由稽徵機關依雙方實際法律關係認定;財政部相關函釋亦一再闡釋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原則,惟徵納雙方對駐診拆帳之認定仍時有爭議,財政部因應經濟活動及契約型態之多元化,以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有關西醫師駐診拆帳之課稅規定,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應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認定。
至於西醫師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藥師(藥劑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及所得稅之徵免規定16如下:
- 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17。
-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 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 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稿費、版稅···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18」。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19。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20。
- 如無僱傭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為「稿費」性質,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 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其他如受僱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或受僱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財政部75/06/21台財稅第7554010號函)) 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保險業務員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
- 若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依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8年度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26。
所得額=佣金收入╳(1-20%)。
立即型彩券個人經銷商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
- 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如刮刮樂),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除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外,尚無申報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 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如威力彩),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
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若:
- 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費用率(108年度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例如:假設每張刮刮樂佣金10元,則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10元╳(1-60%)╳該年度銷售張數
個人甲類經銷商取得之上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該機構可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列單申報稽徵機關,故個人甲類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人必須依上開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承銷人資料,以供查核27。
個人仲介不動產佣金
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眾若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助之代價,甚至明確約定給予一定酬勞費用,該筆報酬屬於買賣仲介佣金範圍。
前揭納稅義務人因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取個人給付之仲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於明(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併同其他類別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可提示相關憑證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則可依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必要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
例如: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之交易,所取得乙君給付50萬元之報酬,可減除20%的必要費用後,即執行業務所得為40萬元,若甲君主張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可以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核認。
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其他法令函釋
- 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 [↩]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
- 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460號令 [↩]
-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4042號函 [↩]
- 財政部90/10/09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號函 [↩]
- 財政部68/07/09/台財稅第34626號函 [↩] [↩]
- 財政部68/12/17台財稅第39019號函 [↩]
- 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4319號函 [↩]
- 財政部101/01/20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 [↩] [↩] [↩] [↩]
- 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 [↩] [↩]
- 財政部73/03/12台財稅第51717號函 [↩]
- 財政部75/03/28台財稅第7538968號函 [↩]
- 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2597號函 [↩]
-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2條 [↩]
- 財政部87/04/09台財稅第871936994號函 [↩]
- 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 [↩]
- 財政部87/06/18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 [↩]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第3項 [↩]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第1項 [↩]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第2項 [↩]
- 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
- 財政部97/08/07台財稅字第09700377390號函 [↩]
- 財政部97/0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 [↩]
- 財政部98/04/27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 [↩] [↩]
- 財政部102/06/17台財稅字第10200097590號函 [↩]
- 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
- 財政部89/09/0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
- 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號函 [↩]
- 財政部61/02/04台財稅第31185號令 [↩]
- 財政部64/07/26台財稅第35454號函 [↩]
- 財政部69/09/02台財稅第37330號函 [↩]
- 財政部72/02/09台財稅第30947號函 [↩]
- 財政部72/09/02台財稅第36172號函 [↩]
- 財政部78/01/21台財稅第781137863號函 [↩]
- 財政部82/03/11台財稅第820085949號函 [↩]
- 財政部80/11/20台財稅第800761972號函 [↩]
- 財政部64/04/02台財稅第32306號函 [↩]
- 財政部66/05/17台財稅第3318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