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洪小姐來電詢問,其上月將其名下3家上市公司股票各10,000股贈與未婚夫,已申報贈與稅並繳訖贈與稅款,今因個人因素,可否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另依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洪小姐贈與未婚夫股票,若尚未向該3家公司股務辦妥股票過戶,確仍為洪小姐所有,則可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呼籲,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感染風險,建議贈與稅申請撤回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贈與稅案件撤銷(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贈與稅/申請贈與稅案件撤銷),免出門即可完成申請,省時、安全、便利又防疫。如有贈與稅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