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至所稱「婚嫁時」一語如何認定,係屬稽徵實務,應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4。贈與人(即父母親)如主張該贈與係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舉例說明,A君女兒預定於109年元旦結婚,A君夫妻在108年年底可先各贈與220萬元,結婚時(109年)再各贈與220萬元及婚嫁不計入總額各100萬元,所以夫妻給女兒的嫁妝總金額1,080萬元(220╳2+220╳2+100╳2),均可免課贈與稅。
何時申報、向誰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5,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如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將影響後一次贈與總額之計算;且即令前次之贈與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不須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辦理後一次之贈與稅申報時,如不將前次贈與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對於核算應納稅額將有影響6。
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所稱「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7」,係指:
-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