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如在108年間有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考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5年10月2日買入房地,嗣於108年6月30日出售該房地(當日房地帳面價值970萬元),相關費用20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由於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其應計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不同的出售房地總額,分別計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