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修正重點是:會計項目的一致化。國內與公司會計處理相關的法規主要有經濟部的商業會計法、財政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金管會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過去這三種法規所使用的會計項目名稱並不一致,這次「商業會計法」 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修正,是三種法規都使用相同的會計項目名稱,讓企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使用共通的會計項目,可以節省企業的時間與成本。
凡是營利事業,不論是公營或民營,原則上都要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來處理相關商業會計事務,而例外不需要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的情況只有2種:
- 公營事業因兼具社會公益或政策任務,可優先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範,如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 小規模的合夥或獨資商業可以不適用商業會計法,而所謂小規模是指每個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所以,實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就不屬於小規模商業的範圍。
分成資產類、負債類和權益類。資產類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負債類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權益類包括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會計基礎是指會計人員決定把交易事項記入帳簿時,選擇的基本原則。一般又分為兩種方法1:
- 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 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會計基礎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但如果平時用現金收付制的,在決算時,也要按照權責發生制來調整2。
由上可知,商業會計法中所說的商業,依法都要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就算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在決算時,仍然要依權責發生制作調整,沒有例外。
至於公司發放的年終獎金,因為是酬勞員工過去一年的工作付出,屬於已經發生的事項,決算時雖然還沒有支付,但是依照權責發生制的規定,應該要在決算日,以「應付費用」項目估計記入帳簿,才不會使當年度損益高估而產生錯誤。
員工個人雖然在收到現金的次年度才申報所得稅,是因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現金收付制),所以企業不可混淆。
- 公司的董事1(係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2(係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 公司的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3。
-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4。
- 行號(或商號)的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5。
- 行號(或商號)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6。
- 其他法律規定的負責人。
「會計年度」是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了會計上的計算,把永續的生命劃分為各個段落(期間),才方便在每一個期間結束時,可以把經營結果和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的人或是其他使用財務報表的人。會計上的期間,是以一年為一期,所以又稱為會計年度1。通常會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就不在此限了。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曆年制和非曆年制兩種:
- 曆年制:指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如109.1.1~109.12.31稱為109會計年度。
- 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108.10.1~109.9.30稱為108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的訂定,關係到商業財務報表的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的可比較性,建議不要任意變更;如果有變更會計年度的需要,按照商業會計法不需報備,但所得稅法如果有其他規定的話,請洽詢財政部。
公司變更會計年度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2:
- 查商業會計法業於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原第六條之規定:「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或因營業上有特殊季節之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業經修正為:「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即將會計年度變更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刪除,以簡政便民。
- 依前述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公司變更會計年度起始日期,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產負債表是表彰公司在一個特定時間點的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它可以提供使用報表的人去分析公司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等等。
「會計制度」,是指商業為了處理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
商業應該要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的理論和技術,讓商業會計事項的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和報告等等工作有所依循,才方便定期或隨時提供商業經營管理者和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要的資訊,使他們瞭解商業實際情況,做為未來決策的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財務報表的設置和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和程序等事項。
個別商業為了要滿足資訊需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該配合業務活動、行業特性和員工的配置與能力,讓所設計的會計制度可以在符合管理者需求的前提下,當作處理會計事務、產生允當表達財務報表的依據。
所謂「記帳單位」就是指會計記錄上所採用的貨幣單位(譬如新臺幣元、美元、日元等)。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1。
商業應該用「國幣(亦即新臺幣)」來記帳,但是如果業務實際需要,而要用外國貨幣記帳時,仍要在決算報表中,把外國貨幣折算成新臺幣2。所以,原則上我國商業都要以「新臺幣」為主要記帳單位,但是如果業務關係而必須記載外幣資料時,在決算書表上,仍然要轉換成新臺幣為單位。
另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3。且財務簽証及財務報表,亦應以本國文字為之4。
惟現行商業會計法第七條並未禁止商業決算書表中之財務報表以「新台幣」與「外幣」併列方式編製,商業如因業務實際需要以併列方式編製自無不可5。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1。公司會計人員可以分為主辦和經辦會計兩種,公司會計事務的主要負責人就是該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2:
- 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此可知,如果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您的聘僱與解任,至少要由董事會採合議制來決議,在法律上工作權已有較高的保障,而總經理也不可因個人喜好就任意把您解僱,當然您也必須為公司的會計事務負擔較高的責任。
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適用的會計法令和會計原則的優先順序都一樣。舉例如下:
- 證券交易法(只有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 公司法。
- 商業會計法。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只有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管會認可的國際會計準則及其解釋(兩個選一個)。
- 會計學理。
- 權威團體發布的會計文獻。
商業會計法有許多名稱跟用語都改變了。此外,還有增列財務報表要素、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的原則性規範,同時也修正有關會計項目分類、認列衡量及損益計算這些規定。
例如: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也調整法條裡所使用的會計用語。
商業會計事務,可以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的人處理1。所以公司可以委託外部人員幫忙記帳,而合法業者有下列三種:
- 會計師:具有會計師執照且向主管機關申請會計師登錄,並且加入會計師公會,受會計師法規範的人。
- 記帳士:依記帳士法領取記帳士證書且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並且加入記帳士公會的人。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符合記帳士法所稱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只要您找的是已經向政府合法登記的業者,大家依法令的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也許費用沒有那麼低,但是以合理的成本,可換得適當的財務資訊和合法安心,這個代價很值得。
-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商業會計法已於84年5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19日經總統令發布施行,其中第九條規定:「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此「一定金額」經濟部於徵詢各界意見後,訂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並於84年10月28日公告,自85年1月1日起實施。
故商業支出達新臺幣100萬元的時候,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1。準此,
- 由「同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受款人明確,且銀行內部保有完整審計軌跡,尚符立法意旨2。
- 按「活期存款之取款條」係存款人向存款往來之金融機構以本身名義行使提取款項之意思表示,並不具票據流通轉讓等功能,故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之支付工具3。
- 此外,「信用狀4」應可認係商業會計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支付方法5。
上述之規定,係規範「商業(含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之行號)之支出」而言。所規範者為「商業之支出」,是以,不問商業所營業務性質為何,其支出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5。但若為自然人之個人,則其支出非屬「商業之支出」,不受該條文1之限制。
所以,您說的很正確,政府立法目的是為了節約商業上現金收受的時間、避免錯誤及危險產生,並且保存交易軌跡來確保商業交易的安全,才會有此規定。因此,依規定使用適當的支付工具,既合法又安全,才是上策。
分成收益類和費損類兩大類。裡面紀錄的會計項目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停業單位損益、本其淨利(或淨損)、本其其他綜合損益、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1。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若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未依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4。
故這箱80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別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否則會違反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規定。
憑證帳簿報表保存期限及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之認定5:
- 為加強商業內部控制、維持審計軌跡之完整及俾利期後事項之查考,因此我國於現行商業會計法第22條(修正後為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同法第33條(修正後為38條)規定:「商業設置之帳簿及編製之報表,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 前開條文所定之年限,主要是為避免商業長期保存帳冊、憑證發生困擾,同時配合實務上帳務處理程序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而訂定。
- 又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及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主管機關在中央是經濟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每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 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的制(訂)定及宣導,為經濟部權責。
- 商業會計事務的管理,由每個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所以,在高雄市政府登記的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的管理機關,就是高雄市政府。在台南市政府登記的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的管理機關,就是台南市政府。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編製財務報表,編製的報表要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現金流量表(不用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雖與實收資本額有別,惟仍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1(包含3,000萬元),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及現金流量表,應該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再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2。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1。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
- 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現金是指公司金庫存放的錢、或是在銀行的活期存款、或是可以隨時換成現金而且不會影響本金的定期存款或是本票、匯票等等。
是,多延長了一個月。以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為例,商業會計法原本規定商業每年都要編製的決算書表,必須在翌年4月15日前完成,否則會對代表商業的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處以罰鍰,這次的修正,延長期限到翌年5月15日。
一般來說經營者最想知道的就是公司賺了多少錢,所以會計人員要依照規定,忠實記錄所有交易的內容,而綜合損益表就是表達一段期間經營成果的最好代表。
因為綜合損益表可以告訴我們一些很重要的數據,譬如到目前為止收入的總額多少?成本和銷貨毛利是多少?營業的支出總數多少?非營業的利息收入、支出,兌換損益…等又是多少?這些資訊可以反應公司到底是本業賺錢,還是本業以外的事情賺錢;公司虧損是業務量不足?還是毛利太低無法負擔公司基本營業費用,所以損益難兩平?從綜合損益表都可以看到這些分析。身為一個專業會計人員,如果您無法說明綜合損益表的用途,那您可要再進修了哦!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商業交易的會計處理程序如下1:
- 取得原始憑證:譬如進銷貨發票、各種收據、薪資表、加班費申請單、驗收入庫單、銀行匯款單等。
- 編製記帳憑證:依照原始憑證來編製現金收(支)傳票或轉帳傳票。
- 登入帳簿:把傳票的借貸項目、內容摘要和金額登記於各種帳簿,譬如現金帳、日記帳、總帳等。
另外,
這次修正的商業會計法規,從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適用。但是還要注意有提前適用的規定,就是商業還可以自願從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就提前適用整套修正後的商業會計法規。
依經濟部於101年1月9日以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解釋,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係指「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並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採用IFRSs之時程,自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施行。
經濟部另於104年9月16日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解釋,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適用。但得自願自10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管會認可之IFRSs。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應該設置會計人員辦理。公司新成立時,如果資金有限、沒有預算可以聘請專任的會計人員的話,可以把公司的會計事務委託給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
所以您只要找一個可以信賴的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雙方談好委託內容就可以交給他們代替公司處理會計事務,但是千萬不要忘記喔!提供合法正確的資料,仍然是公司應該負的責任,不能因此就隨便處理,否則,您仍會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
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1。
一般習慣上最常用的是「票據」,票據是指發票人簽寫金額,在票據到期日時,無條件給受款人或執票人該金額的依據;票據基本上因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皆為法令上規定的支付工具,但注意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 匯票:委託他人當付款人。
- 本票:由發票人當付款人。
- 支票:委託金融機構當付款人。
「劃撥」,是指郵政劃撥,付款證明就是劃撥單,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也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電匯」,是指透過銀行以電報、電傳或銀行間金融電訊網路方式,指示代理行把款項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匯款方式。至於「內部轉帳」,則是指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如:ATM轉帳收據);但如果只是「活期存款的取款條」,就不是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的支付工具。
其他支付方式,譬如用「信用狀」付款,亦屬商業會計法第九條所稱之支付工具。
注意,以上方式都要載明「受款人」。
-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 [↩]
有。「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條文請參考:歷年商業會計法修正對照,以上網站亦有提供修法後的財務報表格式範例。
權益主要分為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 資本(或股本)是指股東投資的錢,而且有向主管機關登記的部分。
- 資本公積是指公司因為股本的交易所產生的權益,譬如超過票面金額去發行股票的時候,超過面額的部分等等。
-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是指因為營業所賺錢或賠錢的部分。
- 其他權益是指其他造成權益增加或減少的部分,譬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未實現重估增值等等。
- 庫藏股票是指公司收回自己已經發行出去的股票,要按收回的價格做紀錄,而且要作為權益的減項。
會計的記錄是以真實經濟事項為原則,會計人員應該要注意,所有會計記錄都要有憑證1,如果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的時候,商業負責人要請經辦和主管這件事項的人,分別或是共同證明這件事項是真實存在的2。
另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3。
所以,會計人員不必也不可以自己證明事項是不是真實存在,才不會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的嫌疑。
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4:
-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倘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5:
-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6。
一般公司的損益是讓我們了解一段期間的經營成果,但是不能表達資金的運用情形,您覺得錢沒有增加,為何報表上看到會賺錢,那500萬跑到那去了呢?
如果您從現金流量表上,就可以看到錢跑到那裡去了;可能是買了房屋,也可能是本期應收帳款比上期增加,這些都會讓手上可以動用的資金減少,而造成銀行存款並沒有因為獲利而增加。所以從現金流量表可以了解現金增加的來源和減少的去向。
當公司急速擴充設備或是增加投資的時候,錢就會用掉。如果不小心,財務槓桿就會失去平衡,公司有可能就周轉不靈,不可不慎,所以瞭解現金流量表和綜合損益表的差異,還有學會怎樣看現金流量表也是現在不可或缺的知識的一。
公司行號的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還有必須在財務報表附註揭露重要事項,而且財務報表應採2年度對照編製,您可以參考經濟部的範例,網址連結如下:公司決算書表申報,請注意,向國稅局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不是商業會計法所規定的財務報表。
一般我們投資一家公司基本上都是為了獲利,因此公司有責任要告訴股東目前股東的權益是多少?在這一年度中有什麼變化?股本有沒有增加?增加的方式是什麼?現金增資還是盈餘轉增資?公司累積盈餘或虧損有多少?要怎樣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
公司負責經營的人,必須要對股東加以說明。而公司盈餘分配的政策,還有虧損彌補的方法,都要規劃好並且落實,另外還要編製權益變動表,在每年度股東常會的時候向股東報告,提供股東做參考。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及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司應該將決算書表備置在公司,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查核或命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因此公司如果沒有收到經濟部通知申報的公文,決算書表僅須備置於公司,不須主動向經濟部申報。
會計政策是指編製財報的時候會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譬如折舊方法是用直線法還是其他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是加權平均法還是先進先出法;呆帳是用帳齡分析法還是應收帳款百分比法等等;這些都叫做會計政策。因為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財報的影響很大,所以讀報表前都應該先瞭解。
為了讓讀財務報表的人可以知道相關資產是不是會因為公司的債權人要求或是有約定而產生限制,所以規定財報中,對這樣的情況要附註說明。
重大承諾事項,譬如:簽訂重大銷貨或進貨合約、簽訂重大的租賃合約、簽訂重大合作契約、簽訂重大工程契約…等。承諾事項則看公司的情況有所不同,但是附註時應該掌握重要性原則才不會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營業報告書沒有固定格式,主要是針對公司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及研究發展狀況等做說明,公司可依實際情況增減調整報告書內容。
「或有負債」是指可能會使公司產生損失的事實或狀況已經發生,但是到底結果會不會讓公司損失要等以後才能確定的事項。除了「很有可能發生損失」而且「金額也可以可靠估計」的時候,才把估計的損失金額列為負債外,其他或有損失要適當註記在附註裡。
股東就是希望公司能獲利而分配盈餘、享受投資成果。所以資產負債表中所寫的未分配盈餘,除了代表公司經營成果的累積,也可以求出股東可得到的股利。但是因為法令的限制、章程的規定或契約的限制,通常不會100﹪把全部盈餘分給股東。為了讓股東瞭解狀況,所以財務報表附註應該寫清楚。一般常看到的限制包括:
- 依公司法規定要提列10﹪的法定公積。
- 依章程規定的百分比,在盈餘分配時就要同時分配的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
- 依契約限制(如借款合約…等)應該保留不可以分配的盈餘。
期後事項是指公司從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報通過日的期間所發生的事項。但是期後事項又可以分為是在期末「已存在」或是「未存在」兩類;
- 「期末已存在」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而期後某些事項的發生讓原本期末已存在不確定事項,提供更進一步證據,此時就要調整期末財務報表,如:應收帳款於期後確定客戶已破產時,期末應該估列100﹪的備抵呆帳;
- 「期末未存在」是指資產負債表日還沒存在的事項,所以公司不用調整期末財報,但是如果這些期後發生的事項重大到會影響財報使用者對於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績效、現金流量情形的認知時,就要加以附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財務簽證, 是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所出具的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查核範圍包括:二年度對照的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還有財務報表附註。
而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是會計師就公司財務報表依據「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檢查有關交易紀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來核定課稅所得額。
稅務簽證與財務簽證,二者的查核範圍、查核依據及查核目的都明顯不同,因此稅務簽證不可以取代財務簽證。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權益變動表,而且每個報表的附註也是財務報表的一部分。編製財務報表的時候,要注意的規定包括:以會計年度為準、前後期的會計項目要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話,要重新分類還要加說明。另外財務報表要用2年度對照的方式,把當年度和上年度的金額併列表達。
每會計年度結束的時候,董事會要編好各個會計表冊,而且要在股東會開會10天前,放在公司讓股東隨時來查閱。
公司的負責人應該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把公司的決算報表給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承認後,董事會應該把決算書表還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的決議,分發給每個股東。
所以透過這些程序,您就可以取得公司的財報,當然也就可以瞭解公司的經營結果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