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已辦理註銷登記,在未辦理清算完結前,其欠繳之稅款應以何名義裁罰?
合夥組織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惟尚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前,該合夥組織仍屬存在,其所欠繳之稅款,應以原合夥主體之名義裁罰。(財政部74台財稅第14035號函)
合夥組織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惟尚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前,該合夥組織仍屬存在,其所欠繳之稅款,應以原合夥主體之名義裁罰。(財政部74台財稅第14035號函)
公司組織經重整裁定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據此,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亦隨之停止。按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營利事業登記之負責人應變更登記為重整人。 公司重整,其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至重整裁定前所欠稅款,僅可依重整程序按重整計畫而受清償,但為求配合公司法關於公司重整之立法意旨,在於使公司免因財務困難而停業或破產,不宜作停業之處分。 (稅捐稽徵法第八條) (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財政部58.01.21台財稅發第717號令) (經濟部92.04.17經商字第09202077000號函) (財政部92.04.23台財稅字第0920024110號函)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另各該稅法有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則應繳納的稅款,要從滯納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財政部66.1.24.台財稅第30573號函)
按獨資商號與公司於合法辦理清算完結後即歸於消滅不同,故獨資商號雖已辦理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仍得對其違章情節處罰。(財政部85.4.30.台財稅第851903755號函)
因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屬折舊性之資產,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皆有困難,核與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尚有未合,不得為欠稅之擔保品 ((財政部92.6.11.台財稅字第09204543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