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26 06, 2020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對象之規定為何?

2020-06-26T22:38:20+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稅捐稽徵法第19條)

26 06, 2020

公司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應如何處理?

2020-06-26T22:11:18+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如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 (財政部68.12.3.台財稅第38584號函)

22 05, 2020

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其應納稅捐是否可以優先受清償?

2020-05-22T00:02:02+08:00May 22,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應成立破產財團,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稅捐稽徵法第七條、破產法第九十七條));於破產宣告前之應納稅捐為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分配 ((司法院37.6.21.院解字第4023號解釋))。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未親自收受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何仍會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程序?

2020-06-26T22:40:55+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一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26 06, 2020

公司欠稅,負責人私自解散逕將財產變賣朋分,稅法上會如何處理?

2020-06-26T22:14:1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滯欠鉅額稅款或罰鍰尚未繳清,公司負責人未循公司法所定之清算程序,即私自解散,逕將公司全部財產變賣朋分,稅捐稽徵法之處理規定分述如后: 公司之負責人,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尚非清算人,自不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繳清稅捐之責任,惟公司之全部財產既被變賣朋分,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公司法第10條及24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公司之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及進行清算。如公司未另選清算人,應以公司法相關規定所定之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9條之規定繳清稅捐及罰鍰,如未繳清稅捐及罰鍰時,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各該股東或董事就未清繳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 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項規定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得對清算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故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依前述規定為清算人時,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其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為禁止處分,實施扣押或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公司滯欠之稅款或罰鍰,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以保全稅捐。 (財政部7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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