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21 05, 2020

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是否適用?

2020-05-21T19:38:03+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惟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26 06, 2020

公示送達之稅捐稽徵文書,除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外,是否尚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020-06-26T22:33:20+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為兼顧應受送達人權益並避免徵納雙方產生文書送達上之爭議,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前段及第82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外,宜另行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文書或其節本。(財政部97.7.15.台財稅字第09700321200號函)

26 06, 2020

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2020-06-26T22:06:58+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關於營利事業違章漏稅,而未於清算程序中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致應補徵之稅款及罰鍰無法受償,稽徵機關可聲請法院本於對法人之監督職權,命令清算人重新將欠稅列入清算,清算人如不遵守法院命令,法院可依民法第43條規定科清算人以罰鍰之處分,並得依民法第39條規定將之解任,及依同法第38條另選清算人辦理清算。 (司法行政部68.6.22.台68函民字第05991號函) (財政部68.7.31.台財稅第35267號函)

21 05, 2020

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在公布前後對各項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2020-05-21T23:48:44+08:00May 21, 2020|Categories: ,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 ((行政院61.6.26台財第6282號令、財政部61.8.2台財稅第36510號令))。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3月21日臺財稅字第7530447號函說明四:「本函發布前之案件,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定者,不再變更;尚未確定或已確定而未繳納或未開徵之案件,應依本函規定予以補稅免罰」,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26 06, 2020

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其各稅或罰鍰繳款書應如何送達?

2020-06-26T22:35:4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這個問題分5點說明如下: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有數人,但未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時,全體董事均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事長,可認為回復至未選任董事長之情形,依上開法條規定得以其他董事為公司之代表人,對其送達稅捐稽徵文書。 設有經理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之規定對其送達。 如董事及經理人行蹤不明,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可以為公示送達。 無董事亦無經理人時,參照法務部78年1月26日法律字第1714號函釋,可依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向其送達。 如該公司停業已逾6個月,亦可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由稽徵機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解散該公司,進行清算,而以清算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財政部88.6.11.台財稅第8819188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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