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取得法院執行名義該如何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及身分證(正、影本)暨服務費(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收費250元,財產及所得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就近洽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全功能櫃台申辦。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申辦時,除檢附上開相關資料外,應另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債權人可攜帶執行名義及身分證(正、影本)暨服務費(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收費250元,財產及所得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就近洽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全功能櫃台申辦。債權人如委託代理人申辦時,除檢附上開相關資料外,應另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並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財政部88.4.1.台財稅第880174525號函))。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課稅資料。另參酌財政部88.4.30.台財稅字第880257536號函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對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發生效力。因此,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持有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所稱之「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而為原執行名義效力所及,稅捐稽徵機關應可受理其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課稅資料 ((財政部88.4.30.台財稅第880257536號函))。
繼承發生於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債權人須取具該等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 ((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800619820號令))。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課稅資料保密之限制 ((稅捐稽徵法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