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26 06, 2020

營利事業與負責人本人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是否須合併計算?

2020-06-26T23:43:13+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否對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應視納稅義務人(即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是否達一定金額而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捐或罰鍰與負責人本人所欠繳之稅捐或罰鍰,係屬二個不同納稅義務人所欠繳,從而其是否達限制出境之金額,自應個別認定,不宜合併計算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財政部85.4.25.台財稅第851902368號函))。

26 06, 202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限制出境之對象為何?

2020-06-26T23:42:09+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至得否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 ((財政部94.4.21.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令、財政部104.9.4.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令))。

26 06, 2020

公司經宣告破產尚未終結或終止,可否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2020-06-26T23:39:37+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97.07.10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令))。

26 06, 2020

清算人變更時,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應如何計算?

2020-06-26T23:38:43+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免併計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該營利事業倘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欠稅金額累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標準時,再另案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死亡,稽徵機關對新任負責人限制出境時,亦同。 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倘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且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為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分並未變更,無須解除其出境限制,應繼續限制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至其他法定清算人應另行函報限制出境至前述5年期間屆滿。 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之計算,應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原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註銷或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財政部99.01.04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令)

受委託百工百業記帳及報稅服務

提供各行各業記帳及報稅服務: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 製造業
  • 營造及工程業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 合作及人民團體等非營利團體
  • 其他百工百業記帳服務

申辦公司行號設立及變更登記

申辦下列公司行號設立及變更服務: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外國人設立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獨資、合夥行號
  • 有限合夥
  •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

申辦工廠設立及變更登記

申辦各種工廠設立及變更服務:

  • 塑膠製品製造業
  • 金屬模具及手工具製造業
  • 金屬結構、建築組件及容器製造業
  • 金屬加工處理製造業
  • 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
  • 金屬彈簧及線製品製造業
  • 機械設備製造業
  • 機械設備及運輸工具零件製造業
  • 木製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 其他百工百業製造業工廠設立登記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