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而限制其出境與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規定為何?

2020-06-26T23:48:30+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限制出境之規定如下: 自104年1月1日起,限制出境案件除維持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案件,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外,尚須審酌是否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須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或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情事始得辦理限制出境。惟如個人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未確定1,500萬)以上、營利事業欠繳2,000萬元(未確定3,000萬)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如下: 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1.(1)之標準者。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移轉登記,如需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2020-06-26T23:47:47+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或提供價值與欠稅金額相當之擔保品 ,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義之登記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移轉登記,是否可以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來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2020-06-26T23:46:4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受理塗銷登記 ((財政部71.01.19.台財稅第30397號函))。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是否可行使相關租稅保全程序?

2020-06-26T23:45:47+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行政救濟者,如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仍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行使相關稅捐保全程序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26 06, 2020

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所稱負責人於稅法上之規定為何?

2020-06-26T23:44:50+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稽徵法24條規定,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指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其為公司組織者,係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議合法授權之董事長或執行業務而代表公司之股東。至非公司組織之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亦可參照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之負責人為限。 關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行清算,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79、113條參照);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參照);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若為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 322條第 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除該清算人係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外,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68.7.18.台財稅第34927號函、財政部83.12.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財政部96.4.16.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財政部102.10.31.台財稅字第102045978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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