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26 06, 2020

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2020-06-26T23:52:2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2條)):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或遭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2020-06-26T23:50:32+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惟依稅法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上開稅捐之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111年3月4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除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並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且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時,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遭限制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24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

21 06, 2020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作為擔保申請暫緩執行及解除出境限制應符合那些規定?

2020-06-21T14:59:08+08:00June 21, 2020|Categories: , |

有關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標的作為擔保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及解除限制出境者,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規定,其估價並應按上開法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遺產稅以實物抵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應納稅額需在30萬元以上,且需係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而提供擔保暫緩強制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或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4條第2項但書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或無應納稅額之限制,或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之限制,或二者均無限制,即實物抵繳與提供擔保之要件並不相同,又擔保之目的,係在納稅人不繳納時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尚不得逕行請求將擔保品移轉為國有,因此,就遺產稅提供擔保後,如不符合抵繳之規定,或雖符合抵繳之規定,惟納稅人未據以抵繳時,稽徵機關仍須就擔保品強制執行,故為確保稅款之徵起,該擔保品自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規定,且有關該擔保品之估價,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並未排除遺產稅之適用,其估價自應按上開法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擔保,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及解除限制出境,如經查該地業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者,應准予受理,其估價並准按本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辦理(編者註:前開函釋業經廢止,現行估價依本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辦理,請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如該地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不符合擔保規定者,若經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有關抵繳之規定,仍得依該條項辦理抵繳,並於抵繳完竣後,解除限制出境及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88/05/19台財稅第881913704號函)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2020-06-26T23:49:48+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即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且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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