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如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9款規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註: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