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二項規定,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註: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