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

26 06, 2020

稅捐之核課期間,稅法規定為何?

2020-06-26T23:53:24+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26 06, 2020

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2020-06-26T23:52:2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2條)):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或遭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

2020-06-26T23:50:32+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惟依稅法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又依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上開稅捐之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111年3月4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除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並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且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時,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將遭限制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24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2020-06-26T23:49:48+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即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且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而限制其出境與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規定為何?

2020-06-26T23:48:30+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限制出境之規定如下: 自104年1月1日起,限制出境案件除維持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案件,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外,尚須審酌是否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須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或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情事始得辦理限制出境。惟如個人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未確定1,500萬)以上、營利事業欠繳2,000萬元(未確定3,000萬)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如下: 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1.(1)之標準者。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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