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

26 06, 2020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對象之規定為何?

2020-06-26T22:38:20+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稅捐稽徵法第19條)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未親自收受核定稅額繳款書,為何仍會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程序?

2020-06-26T22:40:55+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一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代表人因案在監服刑,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應如何辦理送達始為適法?

2020-06-26T22:42:51+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這個問題可分下列2點說明: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在監服刑人所發之稅捐稽徵各項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為送達。 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應受送達人)如拒絕接受時,得依同法第73條第3項規定逕為留置送達,且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無寄存之問題。 為證明之必要,送達人(即為受囑託之監所長官)得依同法第76條規定製作送達證書,並提出於稅捐稽徵機關附卷。稅捐稽徵機關於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者之通知時,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將通知書附卷辦理。 (財政部95.1.20.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26 06, 2020

公司清算期間,稅單之送達對象為何?

2020-06-26T22:45:12+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依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復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又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限。準此,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83.12.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財政部99.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令)

26 06, 2020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不利效果?

2020-06-26T22:46:24+08:00June 26, 2020|Categories: , |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另各該稅法有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則應繳納的稅款,要從滯納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財政部66.1.24.台財稅第305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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