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向經濟部申報決算書表所準備的文件,可以直接以該國文字表達的報表、文件申報嗎?
公司申報的決算書表包括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等文件,應該用繁體中文書寫 ((經濟部76年6月3日經76商字第27117號函,公司應申報之決算書表及會計師財務簽証報告等文件,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七條、第八條立法旨意,應以本國文字為之。))。
公司申報的決算書表包括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等文件,應該用繁體中文書寫 ((經濟部76年6月3日經76商字第27117號函,公司應申報之決算書表及會計師財務簽証報告等文件,參照商業會計法第七條、第八條立法旨意,應以本國文字為之。))。
營業報告書沒有固定格式,主要是針對公司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及研究發展狀況等做說明,公司可依實際情況增減調整報告書內容。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在會計年度終了日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公司,它的財務報表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的前,必須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應該辦理財務簽證而沒有辦理財務報表簽證,或者是在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才辦理財務報表簽證的公司,會對公司年度決算完成日至股東同意日或股東常會召開日期間的公司全體董事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五項))。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財務簽證, 是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所出具的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查核範圍包括:二年度對照的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還有財務報表附註。 而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是會計師就公司財務報表依據「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檢查有關交易紀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來核定課稅所得額。 稅務簽證與財務簽證,二者的查核範圍、查核依據及查核目的都明顯不同,因此稅務簽證不可以取代財務簽證。
公司在會計年度終了日的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係指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者,公司的財務報表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前,應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一人股東的公司,公司的財務報表還是要請會計師簽證,並無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