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決算?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採曆年制的公司就是翌年4月15日)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而且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採曆年制的公司就是翌年4月15日)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而且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所有以營利為目的,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設立登記的商業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亦即獨資、合夥之行號及公司),都需要辦理決算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編製財務報表,編製的報表要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現金流量表(不用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雖與實收資本額有別,惟仍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包含3,000萬元),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及現金流量表,應該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再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 ((經濟部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08750號函))。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
商業辦理決算的目的,是要讓商業投資人確實了解商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對公司來說,完成決算程序,就是解除公司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本年度會計事務處理上的責任,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的部分,還是要負起責任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決算報表之承認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
公司每年必須將去年的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還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違反規定時,會對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項))。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日,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包含3,000萬元),公司的財務報表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前,必須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規定的公司,公司的每一位董事會被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當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公司決算書表時,公司如果超過期限沒有申報,會對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