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也要辦理決算嗎?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編製財務報表,編製的報表要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現金流量表(不用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雖與實收資本額有別,惟仍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包含3,000萬元),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還有及現金流量表,應該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再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 ((經濟部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08750號函))。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