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報必要註釋的「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什麼是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指可能會使公司產生損失的事實或狀況已經發生,但是到底結果會不會讓公司損失要等以後才能確定的事項。除了「很有可能發生損失」而且「金額也可以可靠估計」的時候,才把估計的損失金額列為負債外,其他或有損失要適當註記在附註裡。
「或有負債」是指可能會使公司產生損失的事實或狀況已經發生,但是到底結果會不會讓公司損失要等以後才能確定的事項。除了「很有可能發生損失」而且「金額也可以可靠估計」的時候,才把估計的損失金額列為負債外,其他或有損失要適當註記在附註裡。
營業報告書沒有固定格式,主要是針對公司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及研究發展狀況等做說明,公司可依實際情況增減調整報告書內容。
股東就是希望公司能獲利而分配盈餘、享受投資成果。所以資產負債表中所寫的未分配盈餘,除了代表公司經營成果的累積,也可以求出股東可得到的股利。但是因為法令的限制、章程的規定或契約的限制,通常不會100﹪把全部盈餘分給股東。為了讓股東瞭解狀況,所以財務報表附註應該寫清楚。一般常看到的限制包括: 依公司法規定要提列10﹪的法定公積。 依章程規定的百分比,在盈餘分配時就要同時分配的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 依契約限制(如借款合約...等)應該保留不可以分配的盈餘。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在會計年度終了日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公司,它的財務報表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的前,必須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應該辦理財務簽證而沒有辦理財務報表簽證,或者是在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才辦理財務報表簽證的公司,會對公司年度決算完成日至股東同意日或股東常會召開日期間的公司全體董事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五項))。
期後事項是指公司從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報通過日的期間所發生的事項。但是期後事項又可以分為是在期末「已存在」或是「未存在」兩類; 「期末已存在」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而期後某些事項的發生讓原本期末已存在不確定事項,提供更進一步證據,此時就要調整期末財務報表,如:應收帳款於期後確定客戶已破產時,期末應該估列100﹪的備抵呆帳; 「期末未存在」是指資產負債表日還沒存在的事項,所以公司不用調整期末財報,但是如果這些期後發生的事項重大到會影響財報使用者對於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績效、現金流量情形的認知時,就要加以附註。